3. 【2015-4-15】发改价格〔2015〕742号-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继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后,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纳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试点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文中明确提出: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接下来输配电价核定将有可能是下一个电改配套文件需解决的问题,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政策文件: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
http://jgs.ndrc.gov.cn/zcfg/201504/t20150416_688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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