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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论光伏】关于“电改”的那些政策?
日期:2015-07-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新电改下,湖南首开先河,公布购售输电三方直接交易合同

在新电改公布后的一个月,湖南电网于2015年4月实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印发了《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是电改又一个具有实操性、指导性的大手笔。

首先,我们来读下国家电网湖南长沙电网近日发布的政策文件,如下:

各有关企业: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全面准确地明晰直接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相关事项,经研究,决定对原有的购售电双方《购售电合同》和购售输电三方的《输配电服务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二者合并为《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向我办备案。

2015年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doc
湖南能源监管办
2015年4月7日

关于“电改”的那些政策?

 

看到这个政策的落地,标志着我们国家在电力改革上迈开了实质性的一步,这一步现看来虽然是一小步,却意义重大。从中亦可看出国家的坚定决心与各地政府的不懈努力,而湖南政府首开“电改”第一枪,想必各地政府也会紧跟其上,纷纷制定出适宜出自己地方特色与情况的电改性政策文件,那时想必也是新能源的新增长点,开创我国新能源的新纪年。

从政策文件中明确表明: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业务。其中:购电方、售电方均应系是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且已取得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输电方即为本合同的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系是取得国家能源局颁发的输配电业务许可证的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为三方合同。

直接交易电量:指购电方与售电方协商确定,经输电方安全校核后,由购电方与售电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交易三方均应自愿通过统一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购电方与售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即输电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输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购电方应向输电方支付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采用输电方集中结算方式,购电方不与售电方直接结算。

购电方执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构成。

基本电价执行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的基本电价标准;电度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度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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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作者: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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