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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论光伏】电改与碳交易专题——关于“碳交易”的那些政策?
日期:2015-07-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2014.4.26

(2014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该《办法》规定,全市将对年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实行配额管理,同时鼓励其他排放单位自愿纳入配额管理。而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则应在国家和全市确定的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框架下,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和产业减排潜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该《办法》规定,全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将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除了国家和我市有禁止性规定的外,配额管理单位(即排污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在重庆联交所开设交易账户、取得交易主体资格后,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74934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2014.4.4

(2014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3〕9号)方案中对各部门职责的详细分工,设定了省发改委是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碳排放权管理体制。

该《办法》对碳排放配额总量进行了设定。总量设定是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是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设定的,分别由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三部分构成。新增预留配额主要是考虑到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加速阶段,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仍是第一要务,企业新上项目、新增产能及产量变化时,需要为企业预留发展空间。政府预留配额的作用主要是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用于价格发现的比例相当于碳市场总量的2%至3%。从碳市场规模来看,这一比例既可以在市场供给不足的时候满足一定的市场需求,又不会对流通中的配额数量造成过大的冲击。为了保证总量设定和配额分配方案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办法》专门 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该《办法》规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主要是基于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考虑。碳排放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然而,过度地行使该权利必然会对公共环境造成危害。因此,碳排放理应受到公权力的监督。碳排放的行政监督体现为对排放的配额化管理,配额范围内的排放行为,属于行使自身权利行为;超配额范围排放的,则应当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通过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不再是人身权,而转变为财产权。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属于应当无偿获取的权利。因此,才设定对其实行无偿分配。

该《办法》规定交易主体包括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交易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是参照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的规定。其中,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是综合年能耗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全省约138家,均为我省的重点企业。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 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4/T20140422_497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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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关工匠光伏网作者: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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