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2011—2013)》-深府办〔2011〕70号-2011年09月16日
实施方案中指出:通过3年的低碳发展行动,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体制、政策和市场环境,推进全市工商产业低碳发展转型,提高全市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工业能耗下降7%,商业能耗下降5%,在工商业率先实现“创新、转型、低碳、和谐”发展目标。实施服务发展、先行先试、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完善机制、科学监管的发展原则,以科技创新推进低碳发展,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市场体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2011—201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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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条款摘录:
第三条 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
第四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第五条 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鼓励、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由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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