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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论光伏】电改与碳交易专题——关于“碳交易”的那些政策?
日期:2015-07-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14.3.19


《管理办法》共8章86条,从配额管理、量化报告、核查与履约、碳排放权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项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管理办法》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目标排放总量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深发改〔2015〕628号-2015.6.2


管理办法规定,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于违反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9号-2013.2.18

该实施方案中明确管理体制是成立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经信、财政、国资、统计、质监等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302/t20130227_435678.html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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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关工匠光伏网作者: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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