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
河南、四川省林业厅:
你们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6〕47号、川林〔2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局
2016年5月9日
原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