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核电项目开发,推进在建项目按期建成投产,扎实推进省内后续核电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尽快纳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并获准开展前期工作。积极推动已核准尚未开工气电项目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研究对不能按期建设的项目予以适当调整,有序推进后续气电项目前期工作。规模化集聚开发海上风电,支持设计单位、风电开发企业、设备制造企业、施工单位组成产业联盟,统筹海上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降低成本、确保质量、减少风险。推动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公共机构积极安装使用分布式
光伏发电。
(二)加大协调支持力度。
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形成共识,共同支持清洁能源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规范便利新能源项目管理,进一步简化备案等手续,促进
光伏等新能源便利化开发。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支持做好清洁能源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海洋部门加快推进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海洋环评等支持性文件办理工作。林业部门支持山区适度有序开发陆上风电资源,风电项目选址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红线相关规定、以及严格落实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后,依法依规解决项目涉林用地审核。环境保护部门支持山区适当开发风电资源,促进项目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电网企业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促进配套电网工程与新能源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有关地市要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清洁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三)加强政策扶持。
1.出台省级资金扶持政策。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9),参考其他省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计划从燃煤电厂上网电价下调空间中留出部分资金用于风电和光伏发电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2.完善相关激励机制。统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部门将光伏发电消费量计入地市和企业单位的节能减排量。支持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单位按折算的节能量或减排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光伏发电项目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