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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光伏(光热)电站不需办理节能审查
日期:2022-07-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通知提到,落实不需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政策。做好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相关规定,对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项目,不需办理节能审查。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 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及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处理好节能降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加强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有效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合理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强化能耗双控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推动全区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优化能耗双控目标管理方式

(一)优化盟市能耗强度目标设置。自治区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其中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为约束性指标。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解确定各盟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保各盟市支撑自治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自治区按照各盟市“十四五”目标完成进度,分解下达各盟市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

(二)完善盟市能耗总量指标确定方式。各盟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年度目标和本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年度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能耗总量年度目标。能耗总量目标为预期性指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盟市可相应调整能耗总量目标。

三、实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

(三)落实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对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的重大项目,其由国家承担的能耗量不计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四)实行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制定自治区《“十四五”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实施方案》,加强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指标统筹。自治区层面预留一定的能耗强度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或自治区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单列项目由自治区承担的能耗量不计入所在盟市“十四五”期间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五)实行能耗强度降低激励性考核政策。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自治区下达激励目标的盟市,其能耗总量在“十四五”期间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

(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以各盟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对各盟市“十四五”期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能耗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

(七)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十四五”期间,对各盟市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原料用能具体包括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和动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消费。

四、优化评价考核和监测预警


(八)优化能耗双控评价考核方式。调整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

(九)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方式。充分考虑市场“淡旺季”、用能“峰谷季”等客观规律,实行“季度监测、半年研判”,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活性,加强对高预警地区的窗口指导,避免采取短期简单化行为。

五、改革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十)强化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引导。以确保自治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按照“一盟(市)一策,标杆引导”的原则,对标各盟市2025年单位GDP能耗目标值,分盟市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强化新上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地区能耗双控目标的衔接。

(十一)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优质项目用能需求。对各盟市单位增加值能耗达到或低于本地区能耗强度标杆值、有利于促进能耗强度降低的新上项目,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十二)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对各盟市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本地区能耗强度标杆值的新上项目,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高低搭配”(配套上马“十四五”投产达产的低能耗强度项目)等方式,对冲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对本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

(十三)严格“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各盟市新上列入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以下简称“《管控目录》”)的“两高”项目,在申请自治区办理节能审查时,需对项目建设必要性、产业政策符合性以及对地区能耗双控的影响等进行评估论证。新建、改扩建《管控目录》中的“两高”项目,在符合新增产能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必须达到“两个先进”(即工艺技术装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必须按照自治区和所在盟市“双重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既要达到所在盟市标杆值,也要达到自治区平均标杆值),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等方式,化解对自治区和所在盟市能耗强度的影响;必须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式,全额落实能耗指标。

(十四)充分保障社会民生环保项目用能需求。对无增加值或低增加值的社会民生和环保改造类项目,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十五)强化项目能耗强度审核评估。强化新上项目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将项目增加值审核评估纳入节能审查第三方评审范围,从计算方法规范性、产品价格、成本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增加值严格审核把关。工业生产性项目,增加值原则上采用生产法计算;其他项目,增加值原则上采用收入法计算。

(十六)落实能耗强度核减政策。对新上项目原料用能等不纳入地区能耗强度考核的能耗量,在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影响评估时不计入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需化解对地区能耗强度的影响。

(十七)落实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要求。根据各盟市“十四五”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统筹考虑经济超预期增长因素、预计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情况,对各盟市“十四五”能耗总量按照区间值实行弹性管理(能耗总量区间值逐年滚动调整),对各盟市新上项目节能审查实行能耗总量影响弹性评估。

(十八)合理释放能耗削减量指标。各盟市可对标本地区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对已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项目能耗强度情况进行评估,经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核后,为低能耗强度项目配置的能耗削减量指标、以及为高能耗强度项目配置的低于标杆值部分的能耗削减量指标,可合理予以释放。新释放的能耗削减量指标优先支持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产业链关键性项目。

(十九)落实不需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政策。做好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相关规定,对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项目,不需办理节能审查。

(二十)严格项目节能验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盟市、旗县节能审查机关合规批复的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十四五”建成投产项目,节能验收报告须同步报送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2021年以来批复的项目,盟市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报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落实能耗指标承诺或化解能耗强度影响措施的项目,不得投产运行。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二十一)实行项目节能审查与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机制。强化“十四五”能耗双控年度评价和中期评估结果运用,对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能耗总量已接近或突破“十四五”弹性管理区间值的地区,实施《管控目录》“两高”项目和高能耗强度项目缓批限批,直至能耗双控形势好转后予以解除。

(二十二)推动已批复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各地区要加强对已批复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的调度监测,做好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前期手续齐备的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快形成有效投资。对批复节能审查意见后“应开未开”、“开而不建”的项目,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将视情研究将项目列入预回收库,防止“批而不建”、空置能耗指标现象。

六、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

(二十三)完善以能耗强度平衡为核心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在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基础上,以能耗强度平衡为核心,进一步改进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各盟市须将本地区“十四五”拟投产达产的重点用能项目全部纳入能耗强度预算管理,通过削减能耗存量、原料用能核减、低能耗强度项目对冲等方式,确保重点用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平衡衔接。

七、严格“两高”项目管理

(二十四)完善细化“两高”项目范围边界。科学准确把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工作要求,以石化、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煤电八大行业设计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为重点,区分遏制和鼓励、上游和下游(初级原料和延伸加工)、传统低端和新型高端、高能耗强度和低能耗强度,完善细化“两高”项目范围边界和甄别标准,强化精准识别管理。

(二十五)调整优化“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总体要求,建立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继续对部分传统低端“两高”行业实施新增产能管控政策。适应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环保政策要求、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需要,调整修订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八、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六)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聚焦“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执行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等重点内容,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重点对象,强化常态化节能执法监察,提升监察效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越权审批、超批复用能、超限额用能等违法违规问题。

九、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七)强化淘汰改造激励约束。充分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加价电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国家节能工作专项奖励资金等,加大对节能改造、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对未按期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节能改造任务的地区实施《管控目录》“两高”项目和高能耗强度项目节能审查缓批限批。

(二十八)实施更加有力的节能电价政策。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加快取消蒙东地区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政策。10千伏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自治区确定的高耗能行业用电企业交易电价上浮不受限制。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装置)用电继续实行惩罚性交易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二十九)推行节能市场化机制。鼓励各地区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加强能耗削减量指标区域统筹。探索开展节能量指标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用能者付费、节能者受益”的用能成本收益机制。

2022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经济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处理好能耗双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系,把握好能耗双控政策的时、度、效,强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保障,全力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稳妥有序推进节能降碳,坚持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不动摇,更加注重通过调结构、转功能、提质量稳定经济运行,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推动全区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能耗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各盟市“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
各盟市“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

注:自治区“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平均标杆值为1.33吨标准煤/万元。

原标题:内蒙古明确:光伏(光热)电站不需办理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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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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