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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涉诉案件研究报告
日期:2015-07-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问题(10):光伏电站经调试后并网发电是否意味着光伏电站已移交业主使用?

案情简介:


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光伏科技公司签订了《3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因违约、工程款给付等问题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工程至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关于该工程是否已经交付使用存在争议。

裁判观点:光伏电站调试并不等同于移交业主使用。

“(光伏电站)并网及机器设备的运行与电站处于调试阶段并不矛盾,只有进行调试、试运行后才能通过验收移交业主投入使用,这也是EPC总承包方式的特点。所以…无法认定涉案的电站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以外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光伏项目竣工验收的节点约定应当结合其项目特点确定,不能因调试需要并网就认定为已经投入使用。

(三)工期延误及索赔纠纷

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通常以工程质量瑕疵和工期延误等理由进行抗辩。从发包人提起工期延误索赔的角度看,只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实际施工时间长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即可。而从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角度看,还必须提供经发包人同意的工期签证。

这就使承包人单方制作的工期索赔报告存在着以下难点:

1、工期索赔事由是否正当;

2、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

3、程序是否符合同和约定;

4、监理或者业主工程师是否签字认可等等。

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逾期完工非己方原因,则推断由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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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作者:陆利忠 葛志坚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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