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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涉诉案件研究报告
日期:2015-07-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问题(3)光伏组件存在外观瑕疵(业内俗称的“彩虹斑”),如何认定质量瑕疵?能否请求退货处理?

案情简介:

光伏生产企业与某EPC总包商签订了价值伍仟多万元的光伏组件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光伏生产企业向某EPC总包商提供光伏组件。某光伏生产企业按约定发货以后,某EPC总包商进行了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一年,光伏组件面板陆续出现“彩虹斑”,某EPC总包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光伏生产企业更换其光伏组件产品。

裁判观点:

①EPC总包商提出的外观质量瑕疵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总包商依据的行业标准仅是出厂检验时的外观质量要求,并不适用于电池组件投产之后。

②彩虹斑的出现与某EPC总包商安装光伏组件的角度有关(角度过低导致积水严重,并且未及时进行表面清洁等维保工作),EPC总包商并不能证明彩虹斑与光伏组件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

③应合理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虽然《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但从原告(某EPC总包商)尚未付清大部分货款、损失不大且大部分系争产品仍在使用的情况看,原告坚持要求更换产品并非法律规定所指的合理选择。

风险提示:

在买卖合同中根据交易惯例和合同约定,对标的物的质量验收通常有接收时的外观检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几个环节,如案例中光伏组件出现彩虹斑等质量问题,应首先确定问题发生的环节,其次深入分析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的质量保证条款审慎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以免发生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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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作者:陆利忠 葛志坚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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