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可用分配指标为305MW 须签订目标责任状
吉林省能源局下达了《关于2015年度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能新能[2015]60号)文件,对吉林省
光伏产业的发展作出了详细的指导。
2015年国家下达吉林省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300MW,因2014年靖宇赤松光伏电站5MW项目由于未启动建设程序,收回其5MW建设指标并纳入2015年全省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2015年可用分配指标为305MW。企业要在5月底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并开工建设,10月末并网发电。企业及所在地政府与省能源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对建设进度快、落实好的企业,下一年度分配指标时优先考虑;对10月末不能实现并网的企业以及并网规模未达新增建设规模50%的县(市)调减或不再分配下一年指标,对未铺设太阳能电池板的项目建设企业(含2014年结转在建项目),将取消分配的规模指标。
黑龙江: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公开招标
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今后黑龙江省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公开招标。2015年6月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2015年光伏电站项目投资主体》中标结果公示。此次建设规模:30万千瓦。其中齐齐哈尔市、大庆市各10万千瓦。哈尔滨市及其他10万千瓦。
江苏:全省合计光伏发电省补规模200MW
4月,江苏省发改委下达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方式。备案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规模。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可以一次备案、分期(不超过三期)实施,也可以分期备案、分期实施,但2015年拟开工建设的一期项目,必须明确本期建设规模,并且在以后年度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应满足单个项目总规模不超过2万千瓦、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3个条件,建设场地仅限于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并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
原则上,6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开工率未达80%的,10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50%的,12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90%的,均调减本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12月底本年度新增备案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规模超过5万千瓦的,增加该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
通知附件《2015年各市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安排表》显示,全省13个省市中,盐城、徐州、南通新增建设规模分别为155、125、120MW,居全省新增建设规模前三位城市。全省合计光伏发电省补规模200MW。在光伏发电省补规模中,安排苏北五市重点扶贫开发规模75MW,分别为徐州13MW、连云港16MW、淮安15MW、盐城13MW、宿迁18MW,另安排徐州市对口支援规模20MW。
浙江:率先简化光伏上网电价审核程序 可快1个月
5月12日,浙江省下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关于下达全省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5】290号)文件。根据文件,2015年浙江地面集中式光伏和地面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100万千瓦(1G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受规模限制。
2014年计划内在建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结转入2015年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光伏电价补贴,且不占建设规模,未结转光伏电站自动取消建设规模资格。
市发改委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需以2015年光伏发电计划项目为推进重点,积极支持屋顶分布式以及“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等多种开发模式,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建设场址、并网、电费结算等问题,并做好项目建设质量控制。
6月,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审核程序的通知》明确,已建成投产并按程序完成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结算上网电价及补贴资金,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核确认。
“继分布式光伏电站余电上网电费结算问题得以解决之后,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审核程序的规定。”浙江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电价管理处处长徐永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实施后,预计整个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申请过程至少可以节省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