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叫停光伏等新项目的收购!其中既包括集中式光伏电站,也包括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今年的4月,相关部门对央企的核查中发现,在电站的收购中,存在着大量的利益输送问题,所有的费用都在收购费用中产出。那现在是不是央企的项目就不能做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两种模式:第一、与央企成立合资公司,共同进行光伏项目的开发;现在有很多牛X的老板纷纷与央企成立了合资公司,在各地攻城略地;第二、就是直接以央企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最后运作成为EPC的总包单位。
看看上面三个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从70%,50%,还有5%,您有思路了吗?
另外,有消息称,部分央企集团通知要求停止直接收购新能源项目路条。在近日进行的补贴项目核查中,路条买卖被作为一票否决,部分存量带补贴项目由于涉嫌路条买卖被取消补贴资格,且需要投资企业回缴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致使不少参与补贴项目收购的企业深陷其中,极大的打击了央企直接收购项目的积极性,也间接导致了央企在项目收购方面的收紧。
此前,因为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内蒙古废止24个光伏项目批复的上网电价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格落实项目选址要求,因投资主体、场址原因导致无法建设的项目,相应规模予以废止。
所谓“光伏路条”,是对政府部门将光伏开发项目予以备案并列入建设规划的批文的一种俗称。由于光伏项目开发权,尤其是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权目前是一种稀缺资源,于是企业在获取“路条”时是存在竞争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对其中涉嫌倒买倒卖项目备案文件和相关利益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不仅是对“路条贩子”的打击,也是实现国内光伏企业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
“夹层收购”行为普遍存在,如此售卖“路条”到底有没有风险呢?
根据201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出台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近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意竞争等企业,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企业在项目建成前转让项目控制权,其项目自动移出并网名单。
倒卖“路条”被明令禁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收购‘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壳公司’来交易‘路条’的行为,其实是很常见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志坚表示,类似的交易方式通常被称为“夹层收购”。2015年,国家能源局曾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投资开展过专项监管,根据最终监管报告通报的结果,类似的交易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具体的判决案例,判定收购行为是合有效的。”
内蒙古废止24个光伏项目批复的上网电价文件
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需废止部分审计发现存在问题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废止对审计发现的17个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的项目批复上网电价的文件。
二、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发展改革委废止对审计发现的5个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批复上网电价的文件。
三、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废止对审计发现的2个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批复上网电价的文件。
四、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于7月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2022年6月29日
原标题:央企不收新能源项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