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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2014〕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5-08-1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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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2014〕4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10月22日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市新能源项目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创新土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含四县一市)光伏发电项目建(构)筑物用地及电池组列件用地。

二、适用原则

1.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合理布局、群众自愿、农电双赢的原则。

2.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应优先使用荒山、荒滩、荒水等难以利用以及不适宜建设农业、生态、工业项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便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植被生长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3.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土地需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发电量控制用地规模,提高用地效率。

三、用地方式

1.光伏发电项目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用地指标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在项目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照工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1)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由项目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耕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

(3)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无主地上的,由项目公司与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四、其他规定

1.《地役权使用合同》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地役权土地权属、面积、价款、用途、年限等相关内容。

2.地役权自《地役权使用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本意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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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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