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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
日期:2022-07-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junji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为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申报工作。

文件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

内能新能字〔2022〕862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推动全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续好局、行稳步,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精神,充分挖掘燃煤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需严格执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配套的燃煤自备电厂需未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内;其能耗、排放等相关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流程。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主体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提交申报材料,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2.申报时间。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项目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送自治区能源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材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3.建设要求。新能源项目场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要求。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在2023年6月底前开工,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底。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复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主体须严格执行各项承诺,对于自备电厂调节性能、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不予并网。

4.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监测监管,监测评价项目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开工和并网项目的所在盟市,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同类项目规模。

三、其它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电网公司等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优先支持土地建设条件好、前期工作落实程度高的项目。完善新能源项目建设、监管、奖惩等管理机制,加大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力度。

2022年7月22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2年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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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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