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发〔201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争创省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价资〔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调整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和有序开发利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公共建筑、新农村等闲置屋顶,示范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发电站项目;在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全面推广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努力扩大光伏发电应用规模,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原则和发展目标
推进原则: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面积较大、设备易于安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建筑和重点用能单位等屋顶,逐步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应全面配置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并与建筑同步交付。
发展目标:2015年底前完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2016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150兆瓦;2017年,全市完成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200兆瓦以上,全市可再生能源占比4%以上,着力打造成为光伏应用项目省级示范区。
三、政策扶持
(一)积极鼓励本市企业申报国家、省光伏发电和“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政策扶持,发改委、城管委等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鼓励现有符合光伏发电条件的各公共建筑和重点用能单位等屋顶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严格实行能源“双控”制度,市重点用能企业符合光伏发电条件的厂房屋顶要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现有机关、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应积极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五)实行光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政策。对于居民用户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瓦。对于提供场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提供屋顶的企业一次性补贴0.3元/瓦。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企业,按照发电量给予0.1元/度,连续补贴3年。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补助。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等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补贴。
(六)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发改委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省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之外,各部门不得新增其他前置条件和审批环节。
(七)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县)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的,可放开建设规模。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九)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环节的时限按《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