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15〕58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能源〔2015〕580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省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较多,仅在电网企业登记的项目就超过5MW,目前发现部分项目备案审批手续不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审批,做好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及我委《关于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及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5〕243号)相关规定,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电网企业直接登记,设区市级电网企业汇总后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备案。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规定通知各设区市级电网企业尽快将已登记的项目汇总打包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备案。
由电网企业报送的项目仅限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在上报项目备案前,需认真审核自然人提供的住宅权属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报。电网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可以表格方式提交,表格应包含各项目投资人姓名、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拟投产时间等内容。
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工作。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