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建设单位委托由资质的规划设计院按照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单位使用意图进行规划设计。作出规划设计图之后,由建设单位再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其用地性质、规模、规划布局形式、配套建设情况等。
④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用地的原则和用地定额指标,核审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的国土使用证书。
建设项目核准批文、用地手续齐全后,要进行过程建设,需持有关批文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只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以上法定的规划管理程序,被简称为“一书两证制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后续建设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具体的审批程序与所需的材料是:
①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确定了具体的建设单项工程后,应持申请报告、核准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单位原有已办用地范围内建设不需提供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②提交联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建设项目提交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出席的联合审查会联审。各出席联审单位就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布局、相应的配套条件等问题进行审查,不符合的给予否决。
③核发红线图和设计条件通知书。经过联审,符合条件可以建设的,规划行政部门核发红线图和设计条件通知书。
红线图,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城市地形图(1:500或1:1000)为基础,用红色画笔在图上画出建设地点的规划道路与建筑控制性以及道路与建筑地面的控制标高所形成的规划控制图。这是建设项目总平面图设计时具体位置确定的依据。建设红线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的控制线。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以条文形式,详细规定项目的功能、规模、容积率、绿化率和其他技术指标与限定,这是建设项目规划与单体设计的技术依据。
但是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之前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只要明确该通知书已明确有关设计标准和规划指标,不超过有效期的,可不再办理。
④审核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方案设计后,应将不少于两个方案的平、立、剖面设计图纸、
在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上绘制的总平面布置图、方案的色彩效果图报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就规划方案和项目设计方案提交联审。
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联审合格通过的设计方案,做出施工图设计后,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备齐核准批文、用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核资料或证件,填写报建申请表,经审核批准、缴纳有关税费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城市规划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仍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职责包括:
①放线、验线;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③建设项目改变原审定功能;
④竣工验收,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11. 建设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申领“施工许可证”条件
①已经办理了该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手续,相应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
⑤已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且施工图纸资料已经按照法规程序进行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按照规定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以上规定条件可知,到此阶段,建设准备工作的用地、规划等都已办妥。其中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诸如核准批文、环保、消防、人防及依据根据不同情况需要出具的不同的依据条件。
但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直接涉及施工管理的独立进行的工作要做:确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招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审查、办理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监督、施工监理的委托,分别一一介绍。
(2)施工企业招投标
施工招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内容、条件、工程量、质量、工期、标准等要求,由建设单位以法人(又称招标人、发包人)名义,以标书文件形式载明作“标”,招引有意承包者(又称投标人、承包人)前来自愿应承,投标人同样以文件形式标明应承的内容与方式并报出承包价目投入竞争,再由评标人进行评定,招标人从中选定施工承包者的建设市场竞争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在编制、确定了招标文件后,应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的资格、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经同意和批准后,可以进行招标后续程序。
(3)施工企业施工资质审查(略)
(4)施工图审查(略)
(5)安全监督
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凡是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铺设等施工和构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一般称为“安监站”,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去安监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委托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
①各级安全网络机构表;
②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
③临时用电设计方案;
④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⑤安全员、电工、焊工、桩机操作工等具备上岗证;
⑥主要施工机具等出厂合格证;
⑦施工围墙设计图。
Ø 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程序:
①施工单位前往安监站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
②与安监站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③由安监员到现场勘查,检查核对所提材料并签署意见;
④安监站领导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
⑤凭审核盖章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或者有关发文,办理“施工许可证”。
(6)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指明: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各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事业单位,称为“质检站”。
建设单位应带齐项目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文件、核准文件、用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手续材料,在质检站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7)施工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注册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业主),依据建设项目批文、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活动中的行为、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和工程的质量、工期、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跟踪、监察管理。
实际上,监理单位履行的是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监察管理业务。
建设单位与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施工企业。
(8)施工许可证
最后,建设项目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各项报建手续、获得了合法建设的权利,在落实建设场地“三通一平”后,可以进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施工阶段,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