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评估、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储能电站是指由若干个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储能系统由一个或多个储能装置组成,可进行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
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新型储能电站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各有关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备案、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加快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储能电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竣工验收。
并网调度管理
(一)储能电站的涉网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并由检测机构开展并网检测,检测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经电力调度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试验。
(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接网程序,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按照接入电网条件和标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配合开展并网调试及验收工作。
(三)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上传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接入公共电网的应接受电网调度管理,信息传输满足网络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原标题:100kW/100kWh以上适用!《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