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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产业融资方式的思考:传统金融不再适用?
日期:2015-09-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传统金融满足不了光伏产业的融资需求

如何实现这一投融资数字?我国现行的投融资结构是怎样的?

根据《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当年全社会融资总额是16.46万亿元人民币,已知我国全部社会融资主要是由三大部分构成: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9.4%;实体经济通过金融机构表外的融资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7.5%;直接融资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17.3%。直接融资又分为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融资,这两项合计为2.8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净融资2.43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50亿元。这意味着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债券融资,约占社会融资规模的95%。即在不包括国有企业执行的大型国家项目融资的前提下,中国企业融资总额的95%是要靠以资产抵押的方式来获取的。

这种融资结构是以传统金融思维为基础的,是与光伏产业巨大且超高速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这就是当前许多金融机构面对光伏产业欲进不能的原因所在。

什么是传统金融思维?是在融资行为中,以资产抵押为主要控制风险方式的思维。表现为除股权融资外几乎所有的融资行为,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出发点,即是否提供融资服务的出发点,是融入企业可抵押资产的数量性、优质性和流动性。它在现实信贷行为中的结果就是,相对融资总额,要求融入企业必须具有不少于20%的现金和大于80%的可抵押资产。

过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时间周期内,传统金融可以解决中国规模庞大的能源建设的基本需求;现在,面对光伏产业巨大且超高速的发展,传统金融思维一定满足不了光伏产业的基本融资需求,原因在于:可抵押资产规模的不支持。

其一,中国光伏企业可抵押资产规模的绝对值有限。据统计,2014年8月,16家涉及光伏的国内上市企业的市值是1180亿元人民币。2007年时,9家境外上市光伏企业的市值是比较高的,约为32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080亿元,他们构成了中国光伏资产的主要部分。这个数字,相对实现第一个目标每年2100亿的融资需求是不多的,相对实现第二个目标每年5250亿的融资需求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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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老红看光伏作者: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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