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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府办发〔2015〕130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风电太阳能发电产业健康发展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5-09-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hmu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风电太阳能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30日

关于规范风电太阳能发电产业

健康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为扎实推进全市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切实加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科学统筹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计划指标,更加注重生态保护,保障能源有效输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规划先行。由市发改委统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依据已出台的国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专项规划、《包头市清洁能源输出产业发展规划》及即将出台的《包头市“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包头市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规划》、《包头市千万千瓦级大型现代风电基地规划》,科学编制本地区新能源发展规划,并纳入“十三五”规划。按照全市统筹布局要求引进企业投资开发,有序推进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不在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相关建设手续。

二、规范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进行选址,集中连片布局风电、太阳能电场。项目建设用地要尽量使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漠以及不适宜农牧业耕种,畜牧业、林业发展和工业开发的土地。对确需征占草场、林地、农用地的项目,要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业主必须依法办理征占审批许可手续。

三、合理配置指标。在计划指标安排上优先考虑:在我市投资发展相关上下游产业的企业;已有同类建成运营项目的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掌握先进技术,对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主要设备使用我市生产的风光发电装备的企业,特别是向有上下游相关联产业,具有填补我市空白的高技术、高端制造业企业倾斜。积极推行“新能源+X”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引进上下游产业,有效带动生态、产业、文化、旅游等方面同步发展。鼓励在我市同步投资建设风力发电机、齿轮箱、叶片、变频器和光伏电池板、逆变器、控制器及太阳能热发电装备等相关制造业项目,着力实施新能源全产业链协调联动发展战略。

四、确保指标落实。按照“有进能出”的原则,对风电、太阳能发电国家计划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凡取得计划指标的企业要出具书面承诺,项目须在四个月内开工,风电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太阳能发电项目半年内建成投产,由市发改委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按月进行监控调度。对不能按期开工或进展缓慢,达不到工程进度要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由市发改委核查确认并及时提出计划指标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自治区能源局批准执行。对不能按期完成又不主动申请调整指标,给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单位,今后不再分配风电、太阳能发电计划指标。

五、严禁倒卖指标。已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项目在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对擅自倒卖计划指标、变更投资主体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收回国家计划指标,并不再配置计划指标,不再允许开发任何新能源项目。

六、强化生态保护。进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要制定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草场、林地、农用地的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场区草场、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草场、林地、农用地保护的关系。凡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区要责令其限期进行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鼓励发展风光热储、风光储控智能互补发电项目及屋顶、设施农牧业、工矿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集约综合开发利用。

七、保护草场林地。项目施工运输要尽可能使用草场、林地原有的自然道路,确需新辟临时道路的,要经所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范围内开辟,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貌。企业经常使用的施工和检修道路要办理正式征地手续;对未按照程序征占使用草场、林地开辟道路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八、完善电网接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风电、太阳能发电建设项目的电网接入配套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与电网建设规划的衔接,及早研究接入方案,及时帮助协调办理并网手续,确保项目在要求期限内顺利建成,实现并网发电。积极引进实施相关用电产业项目,不断增加地区电力负荷,避免出现弃风限电和弃光限电现象;对已落实用电负荷、能够就地消纳的项目,优先给予电网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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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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