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西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综合楼、电控楼、GIS设备楼、升压站等主体结构工程已完成,光伏场区工程完成约30%,但该公司在开工前未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监注册申请,未办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东北能源监管局通过现场调查、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等方式取得《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西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电力工程备案及质量监督相关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关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舍场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现场情况的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经专业律师审核,东北能源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抚顺市晶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原标题:罚款20万元!国家能源局公布东北监管局对抚顺市晶能太阳能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