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8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能法规〔2022〕113号
田玉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强政策导向方面
您在提案中提出“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其实,这些政策导向已在《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电力联〔2016〕235号)第二十条中予以明确,并且我省也是按此要求加以推动落实的。
二、关于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方面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电力联〔2016〕235号)中已明确:“私人用户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要求,办理报装手续。”无需办理备案和审批。“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于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设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时也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关于“居住区或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专用充电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站、充电桩群及可移动小型充换电设施,项目单位向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且在服务平台上即可办理,非常简便。
三、关于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保养维护能力方面
《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吉能电力联〔2016〕235号)中明确:充换电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设施、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充换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根据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时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志,充换电交易应支持多种支付手段,并提供服务发票。2019年12月,通过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依托吉林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搭建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管理平台,开展了充换电设施接入平台工作,提高了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了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专用、公用充电桩5311个(含接入省级平台4524个,其中公用2384个,专用2140个),私人自用充电桩3696个,合计9007个。另外,全省共建设换电站29座(其中,23座专为一汽红旗服务,均在长春市;6座专为蔚来汽车服务,长春3座,吉林、四平、扶余各1座)。
四、关于出台惠及面更广的财补政策和建设财政补贴申请平台方面
2018年8月,按照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与我局共同出台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业〔2018〕619号),对符合要求的充电桩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直流桩600元/千瓦,交流桩300元/千瓦。
2019年,依据《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业〔2018〕619号),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全省2019年及以前年度共有147个项目(1888个充电桩)获得财政奖补,支出财政奖补资金8643.09万元,2020年共有83个项目(692个充电桩)获得财政奖补,支出补贴资金4215.91万元。合计支出补贴资金12859万元。
五、关于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电价及服务费用标准方面
目前,我省执行扶持性电价和服务费市场化价格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我省现行实施峰谷电价的范围执行。
(四)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照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收取费用。其中,充电电费执行上述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化价格,由企业明码标价。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吉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编制《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1-2025年)》。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助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
感谢您对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并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4月27日
原标题:吉林: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的充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