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4621新能源综合示范工程”是今年省既定的重点工作。对此,我委已多次安排部署,但从推进情况看,20个新能源推广应用示范乡镇和100个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村建设工作进展较慢,需要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实施进度。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建设内容
新能源示范乡镇建设,主要是选择经济条件、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较好的乡镇,以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工商业厂房等建筑屋顶为载体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每个乡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同时,可结合本地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优势,与屋顶光伏发电同步综合开发建设。这些新能源乡镇建成后,可率先在全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村主要是在宣传引导和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选择建设条件较好的村民屋顶或村庄公共屋顶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原则上每个村庄在100户左右、每村建设规模不小于300千瓦。
上述建设项目要确保在2016年3月底前竣工投产。
二、投资主体
按照省确定的光伏电站开发企业需要同步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新能源示范乡镇和光伏示范村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列入今年年度计划的开发企业承担,原则上每个光伏电站开发企业至少参与承建一个乡镇或村庄。同时,鼓励其他光伏开发企业参与示范项目建设。
三、责任分工
省发改委根据今年光伏电站计划分解下达各市建设任务(附件1),并负责全面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地发改部门协助开发企业按照省下达各地任务,会同乡镇政府、村两委、电网公司等选定实施区域,并根据屋顶结构安全、电网技术安全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将拟安装光伏发电项目落实到具体乡镇建筑屋顶和农户;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做好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运营和维护;电网公司负责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改造及并网调试等工作。
四、有关措施
在计划安排上,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投产任务且实施效果好的市(县)和进度快、承担更多乡镇村光伏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和倾斜;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县)和不承担相应建设任务的企业,将视情况减扣光伏发电并网指标,或再下年度安排计划时暂不予考虑。在电价政策上,省能源局已研究提出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政策,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基础上,省再给予连续三年、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待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考核荣誉上,今年底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市(县)和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和村庄分别授予“河北省新能源推广应用示范乡镇”和“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村”,并在所授标牌上注明相关承建单位,以起到宣传鼓励作用。
请各地发改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抓紧落实光伏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地点和相应投资主体,填报河北省新能源示范乡镇统计表(附件2)和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村统计表(附件3),于9月10日前报送我委。从9月份起,我们将把示范项目纳入省考核范围,定期逐镇逐村进行实地检查,及时通报有关进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