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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建设〔2015〕[2015]207号 富阳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10-0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规范项目安装

(一)独立承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电力行业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建建筑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获批准;

3、场地、供电、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四)光伏发电项目所选用的关键器件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并采用已获得国家产品认证的器件和产品,其中光伏组件和逆变器选用符合光伏产业联盟标准和光伏产品推荐目录的相关产品,光伏系统交/直流配电柜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

(五)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预埋件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支架、支架金属件和其他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发电项目设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性能材料并应采取适应的防护措施。

四、规范工程验收

(一)建筑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时,应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验收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

2、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工程安装部位防水检漏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6)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7)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二)光伏发电并网验收

1、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应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供电企业根据《富阳区供电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2、有关单位对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各自职责进行整改。涉及到建筑结构方面的整改应将整改提交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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