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发电量给予项目业主市本级电量补贴, 每度电补贴0.3元(含税),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
第六条 市供电局每半年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全市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数据。
第七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供电局提供的发电量数据编制《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市本级补贴结算表》,连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发改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完成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编制的,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专项资金补助的,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