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财税政策支持。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另外,市财政对我市行政区(县)范围内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元/瓦的标准,在项目并网验收运行后,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二)项目报批和并网运行服务优化。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取得项目备案和电网接入意见函后(个人只需确认电网接入方案)即可开展后续工程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区发改委和供电分公司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和并网申请“绿色通道”,公布工作流程、申报材料、完成时限,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电网企业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责任单位:各街办和各园区管委会、国税局、供电分公司)
(三)鼓励重点单位带头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企业(项目)、屋顶可利用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优先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单个屋顶有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建筑,率先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要优先考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建住局、区财政局、供电分公司、各街办和各园区管委会)
(四)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统计,用电量折算后计入各单位和各用能企业的节能量,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建住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供电分公司、各街办和各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承担光伏发电的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必须采用经国家认证的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保证发电效率和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区建住局、区经贸局、质监分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各街办和各园区管委会)
(六)统筹屋顶资源。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统一屋顶租赁或分享光伏发电收益标准,统筹协调建筑屋顶资源使用,鼓励企业(个人)投资或出租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正常开发建设秩序。对符合光伏发电条件而无光伏发电相关设计规划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项目),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节能审查和验收时不予受理。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住局,配合单位:区经贸局、国土分局、各街办和各园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住局、区农林局、区经贸局、规划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及供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西安市临潼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推进措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具体负责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日常工作。
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制定及项目投资管理。负责方案制定、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协调及监督,省、市级补助资金申报和信息汇总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示范项目和示范区建设。
区财政局负责中、省、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的划拨工作。
区建住局负责我区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推广及督促民用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对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光伏发电的项目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协调可再生能源示范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工作。
区农林局负责农村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工作。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都市农业温室大棚和其他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区经贸局负责引导我区光伏制造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发展模式,降低制造成本,参与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和示范区建设。
规划分局负责将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修改。
供电分公司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和设施建设,提高接纳光伏发电能力,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上网电量做到全额保障性收购,做好并网接入、验收、运行和电量计量统计上报、国家补贴资金转付等工作。
其他区级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本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做好工作落实。
各街办、各园区管委会统筹领导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
(二)抓好示范项目建设。通过在工业厂房、蔬菜大棚和车站车库、学校、党政机关、城镇居民住宅、农村住户屋顶等建设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摸索建立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质量控制与监管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或参股投资光伏发电项目。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信息和交易平台,整合光伏发电各类信息和资源,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模式,实现投资方、建设方、管理方和用户的有效对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试点碳排放交易,摸索碳减排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模式和路径。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多样化交流活动,普及光伏发电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
(四)强化监督问责。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项目业主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区发改委报告,造成投资方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不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