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经验
1、美国分布式
光伏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球光伏市场中欧洲光伏市场份额呈现下滑趋势,主要原因是欧洲市场的补贴政策发生变化,补贴力度大幅下调。与此同时美国、中国等国家的光伏市场比重迅速上升,其中美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光伏市场。美国政府对
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除相关补贴政策外,还包括通过美国能源部贷款项目办公室提供贷款保证,截至2012年底,已为28个州的总价值约26亿美元的项目提供了14亿美元的贷款保证。美国分布式光伏市场主要有以下三个增长点:
一是公用事业项目成为新的增长点。美国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最初由商业屋顶项目引领,而公用事业项目的规模最小,2010年之前,每年的公用事业项目装机量都在lOOMW以内。后来随着美国的相关政策导向发生变化,公用事业项目被纳入投资税费减免法案中,能够和其它光伏项目一间享受系统初装抵税30%的政策优惠,由此启动了美国公用事业项目的爆发式发展,近4年的签约总量达到了4812MW,此外巳公告尚未签约的还有10529MW。
二是覆盖面不断扩大。2009年,美国仅有5个州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lOMW,到了2012年底,装机量超过lOMW的州已经达到了10个。
三是补贴力度大,收益方式多样化、市场化。从补贴力度来看,美国在联邦和各州的层面上均出台了光伏发电补贴政策。以西部商业太阳能屋顶项目成本分摊为例,联邦政府现金补贴占30%,MACRs加速成本回收折旧约占26%,州政府补贴约占10%(以加州为例,每个州不同),剩下银行贷款比例仅为34%。从收益方式来看,技资人除了可以获得买电收入卖电收入之外,还可以通过交易太阳能可再生能源指标(SolarRenewableEnergyCertificate,SREC)获得收益。太阳能可再生资源指标将清洁能源发电所带来的益处作为可供交易的标的(即不论是自用或是销售给电力公司,每发一度电就能获得一定的SREC指标),类似于碳排放交易。SREC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标准(RenewablePottfolioStandard),且明确了太阳能发电要求的美国东北部州的市场上交易较为活跃,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标的。SERC的交易价格由供需决定,从85美金至640美金不等。这种通过金融创新的手段增加光伏发电收益来源的方式能够对技资人产生一定的吸引力,增加了投资人的投资回报率和热情。
2、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二方融资模式
近年来美国光伏市场快速发展,取决于运用了一种创新的商业模式,即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最近几年逐步占到美国光伏新装机市场份额60%以上。该商业模式值得中国市场借鉴。
这种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在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出现了一个中间服务商,即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商(服务商),在这个商业模式中,服务商是电站的具体建设者和运营者,其角色为一方面和终端用户签订长期的购电协议(PPA),一方面负责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建成后,所发的电量按照PPA约定销售给终端用户,从而产生现金流以偿还融资。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用户多为散户,即中小型工商业和家庭用户,个体规模较小;而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要与大量的客户一对一的衔接,则难免成本过高。同时光伏系统初期成本较高,这些中小型工商业和家庭用户往往无力独自承担,从而难以享受国家优惠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这种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喷模式的优势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商充当了衔接金融机构和中小型用户的平台作用,将分散的终端用户化零为整,与技资者能够较好的衔接,从而撬动了分布式光伏在美国的迅猛发展。这种商业模式特别适合在人口或工商业密集,总体电力需求旺盛的地区开展。一方面众多中小规模的电力用户能够在不付出任何前期技资的情况下以比电网更便宜的价格消费电力,长期的购电协议则保证了现金流的稳定性,能够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电力是必须消费的能源,长期购电协议项下的现金流稳定有保障,再加上政府补贴,因此风险较低。同时服务商的介入也降低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沟通成本和面临的信用风险。
此外,在这种创新商业模式中,不仅终端用户和金融机构取得了双赢,服务商依托在这种商业模式和平台服务中的核心作用,也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例如美国的太阳城(SolarCity)公司于2012年年底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上市。在他的身后,还活跃着包括Sunrun,Sungevity在内的一大批追随者。
3、中国借鉴上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应用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经济前提,即现有的补贴政策力度是否能够支持服务商、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各自的需求和对回报率的要求,即服务商取得合理的利润、金融机构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终端用户得到便宜的电价;二是政策前提,即光伏电力的终端用户是否能够方便的以电网代替
储能装置,随存随用,并以净电量结算。
对于第一个前提,由于目前中国政府补贴力度较大,基本可以实现通过该模式达到服务商、金融机构和终端用户三赢的效果。对于第二个前提,即净电量结算制度的应用,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制定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己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采用双向计量电量结算或净电量结算的方式。目前国家电网也已有相关政策出台。
因此,如果说国家能源局主导的18个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是针对大型企业和工业园区,那么以购电协议(PPA)为载体的第三方融资模式则更适合在人口和工商业相对较密集的我国城市社区和工业园区进行推广,且已具备了相应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