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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复:《云南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
日期:2015-10-1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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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衡帐户

设立平衡帐户。电网企业输配电实际收入与准许收入之间的差额,通过设立平衡帐户进行调节。多出部分进入平衡帐户,不足部分由平衡帐户弥补。
平衡帐户设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管理和调整,专项用于平衡输配电水准和有关电价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监管周期起始时间。第一个监管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核价程式。电网企业须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一年的9月30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经输配电成本监审及对预测成本的评估分析,并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后,在次年6月30日前公布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各年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准。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电网企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使其运营成本低于准许成本,节约的成本可在企业与用户之间进行分享。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如果电网实际成本低于核定的准许成本,则节约部分的50%留给企业,并在下一监管周期核价时予以适当考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考核电网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的奖惩机制。电网企业服务绩效(如创新、普遍服务、提高可靠性、加强需求侧管理等)超过规定目标的,适当给予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同时,制定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电网企业虚报相关数据,情节严重的,将纳入诚信评估机制考核并扣罚部分准许收益。

(四)跟踪监测。监管周期内每一个年度结束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测算该年度电网企业实际输配电成本和收入,并与准许成本和准许收入进行分析比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持续监测电网企业的资产、成本、收入、服务等相关资讯,并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

(五)电网的责任和义务。电网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充分的成本、投资等相关资讯及证明材料;在提交监管周期预测电量、投资和成本等资料时,应包含预测的条件、依据、方法及结果等内容;每一个监管年度结束后,应提交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数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等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核定输配电准许成本的需要,逐步改变现有成本费用的核算方式,由现行按成本属性分类的方式改为按经济活动(分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的方式归集成本,并进一步细化到按分电压等级归集成本。

五、配套改革

(一)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后,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鼓励培育市场化售电主体,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二)输配电价平衡帐户盈亏超过当年输配电准许收入的6%时,相应对执行政府定价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进行调整,具体由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三)结合电价改革进程和云南省实际,采取综合措施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在交叉补贴取消前,可利用低价老水电厂实行市场化交易产生的超额收益适当消化政策性交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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