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提到:
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一般都超过6兆瓦。
光伏发电国家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省水电公司)根据财政部拨付情况及时拨付到相关结转机构,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贫困户。各级结转机构要及时下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是指依据国家文件下达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建设的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一般都超过6兆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村级、户用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独立村级和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相关村集体;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照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户户联建和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各地可根据实际确权给县级政府、村集体或有关贫困户;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确权给有关贫困户;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出资比例明确权益。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或还款计划,“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电站负债建设的须在2020年前还清债务。
第五条 独立村级和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在扣除土地租金、运维管理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应直接分配给入股贫困户或受益贫困户,对受益贫困户可实行虚拟到户、动态调整。
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村级收益部分,按照独立村级和村村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式执行;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户用收益部分,按照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方式执行。
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应根据确权情况及时足额分配给受益对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应根据扶贫容量、投资股权占比等进行收益分配,优先保障扶贫容量对应贫困户收益。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对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光伏扶贫受益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着力扩大光伏扶贫受益覆盖面,确保光伏扶贫受益对象精准。
第七条 县级政府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结转机构、结转账户等必须保持稳定,未经国务院扶贫办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水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结转到相关机构专户(合同约定账户),并由结转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国家补助资金由省电力公司(省水电公司)根据财政部拨付情况及时拨付到相关结转机构,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贫困户。各级结转机构要及时下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等,确保光伏扶贫效益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完善台账。各地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第九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应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条 各级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水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展)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运维管理系统,确保具备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切实提高光伏扶贫电站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部门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修订完善实施细则,并报省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皖扶办〔2018〕8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安徽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