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审核程序
1、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按规定时间向其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科技局按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通过初审的补贴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核查。按照核查结果,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列为下一次补贴对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核定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实际发电量凭据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五条 建设安装补贴根据项目的装机容量,按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凭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到所属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黑名单”。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