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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光伏项目,李某支付现金(未按合同约定转账),谁的责任?
日期:2022-10-3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gl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峤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合同》,双方采用投资方式共同建设光伏电站,装机容量16千瓦。李某支付给销售员王某电站投资款4万元现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转账付款方式,那么安峤公司,还是销售员王某应当返还4万元投资款?

参考案件: (2019)鲁06民终6629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安峤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在龙口市成立了安峤光伏驿站,王某是安峤公司聘用的销售成员之一。2018年10月,王某代表安峤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合同》,约定:1、电站规模:2套(每套8千瓦)电站。2、电站合作方式:双方按照固定比例资金份额共同投资、共同管理、看护电站。3、电站投资单价标准为10元/瓦,装机容量16千瓦,本电站总投资额为16万元安峤公司负担75%投资,李某负担25%投资4万元。4、电站的全部收益(包括电费收益、电价补贴收益等)全部归安峤公司所有,再由安峤公司按照投资分红方式分配给李某。5、投资款全部采用转账付款的方式(不接受现金缴款)。

二、 合同签订后,李某即支付给销售员王某电站投资款4万元现金。

三、 王某收到李某投资款4万元后,未交到其公司财务,因此2019年5月安峤公司王某涉嫌挪用资金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

四、 法院判定,1、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安峤公司也未实际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项,上述合同按约并未生效,安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不需承担向李美霞返还投资款。2、王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万元,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3、王某涉嫌挪用资金刑事案件,另案处理。

结论:如果李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安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王某无正当理由占有李某支付的4万元,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 

原标题:屋顶光伏项目,李某支付现金(未按合同约定转账),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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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龚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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