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改能源〔2015〕980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各电网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光伏发电建设管理,规范投资开发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加强光伏发电建设管理,规范投资开发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计划与规模管理
(一)项目分类。本通知所称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伏电站两类。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光伏电站一般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设施。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
(二)规模控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指标对全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进行统筹管理。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不纳入年度规模管理范围。
(三)年度实施计划。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年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区(县)下年度光伏建设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包括在建和计划新开工的所有分布式和电站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地点、类别和规模,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提出下年度指标申请,并根据国家下达的指导规模,制定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二、项目备案
(四)备案权限。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它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我市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利用个人自有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向电网企业申请。
(五)备案手续办理。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手续,严格按照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和要求办理,电力接入意见不再作为备案前置要件。光伏企业在项目备案时应如实提供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备案规模+“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建设地点、所依托建筑物及落实情况(土地落实情况)、占地面积及性质、发电模式(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关键技术、计划开(竣)工时间等,并在备案申请表中明确上述主要内容。各区(县)在办理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应注意把握总体规模指标,鼓励优先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电站项目应符合全市年度建设规模和实施方案。
三、工程建设与验收
(六)确定重点项目清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会同电网企业研究确定年度光伏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原则上为当年主体工程能够完工的项目,电网企业和各区(县)有关部门予以重点推动。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年度中期视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清理。
(七)发电主体工程建设。光伏企业应及时办理用地、规划、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项目备案后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尽快开工,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为防止占用光伏资源,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在备案后一年内建成投产,电站项目应在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
(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应适度超前开展配套电网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接网协议约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公共电网接入、改造工程和光伏电站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列入重点建设清单的项目,应提前启动配套电力送出相关工作,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与发电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九)工程竣工验收。光伏发电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查。
四、电网接入与运行
(十)电网接入手续办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流程,及时受理接入申请,按规定时限办理接网手续,列入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优先办理。对纳入分布式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电网企业应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接网流程,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接入手续。
(十一)并网调试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光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十二)发电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光伏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与电网企业重新办理并网相关手续。
(十三)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按规定做好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资金转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安全高效并网运行。
(十四)资金补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网验收报告是申请资金补贴的前提条件。现阶段,我市光伏项目按并网发电时序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在国家对我市光伏指标实施总量控制后,优先保障年度建设方案内按期投产的项目享受资金补贴。
五、信息管理
(十五)建设信息统计报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组织光伏企业按要求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在线填报工作,并按月将已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和相关建设信息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查。未录入信息平台或未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和相关信息的项目,不予纳入补贴范围。
(十六)运行信息统计报送。电网企业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已并网项目名称、规模、并网日期、当月发电量、年度累计发电量等信息。
六、监督管理
(十七)禁止项目开发投机行为。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十八)坚决防止批而不建、批建不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备案管理部门应督促光伏企业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变化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改变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十九)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光伏企业信用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1.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原备案文件作废,五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2.光伏企业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提交备案材料或填报建设信息的,原备案文件作废,三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3.项目有重大改变应申请重新备案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两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4.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超过30%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5.因自身原因在计划开工日期后三个月仍未开工或建设进度比计划滞后三个月以上的,在安排下年度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时不予考虑;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未能按期建成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前,暂缓受理新申请项目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网企业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等工作,对因电力接网和送出影响项目投产发电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相应废止。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