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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三答:现阶段我国光伏发电的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日期:2015-11-0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二、压缩地面集中式电站,重点建设非占用土地分布式电站;

1、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分布式电站一直是欧洲发展的重点。目前我们国家分布式电站仅仅占光伏总装机容量不足16%的比例,而欧洲分布式电站占了高达70%的比例。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我国分布式的远大前景。

2、地面集中式电站一般以电源点的方式存在,其送出电压等级最低都需要35KV,电能使用效率比非占用土地分布式一般最高10KV要低。非占用土地分布式即使是集中式电站,也基本是以10KV接入,可以就近在当地消纳,输送距离近,损耗低,调峰简单,造价和性能都比地面集中要优越得多。最关键的是,非占用土地分布式几乎不占用公共重要资源,只是对公共资源的综合利用,极大的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开发价值。所以,重点建设非占用土地分布式电站也应该成为我国光伏发展的国策之一。

三、降低西北地面电站电价,完善非占用土地分布式电站优惠政策;

1、鉴于西北地面电站电力消纳和社会资源配置困难的现状。建议以价格引导投资意向,降低西北地面电站的电价,以合理布局中国可再生能源的电源点,保持合理的输送范围,最大限度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清洁减排的作用。同时完善所有非占用土地分布式电站的优惠政策。

2、拉开西北地面(限电、当地无法消纳,需要外送等特征的省份)、中东部地面(不限电,当地全部消纳,无需外送等特征)、非占用土地分布式三类不同形式的项目电价档次,引导投资向资源最佳配置的地区倾斜。

3、对于非占用土地分布式,建议将原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部分的余量电价的计算方法调整到和地面光伏标杆电价一样。这将直接使得所有非占用土地分布式电站只有一种并网方式,大大简便了电网、投资方和屋顶业主的并网手续审批、补贴认定和发放程序,相信此项政策的完善将大大促使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投资积极性,为实现十三五光伏发展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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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能源与环保作者:彭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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