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了《青海电力管理实施细则(初稿)》。该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电力市场中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市场准入、市场注册、零售管理管理、信息变更、市场退出、计量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服务等。
其中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储能电站。储能电站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青海省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其中,储能电站充电功率需10MW以上,持续充电时间2小时以上,需于发电企业、用户计量出口外并网或直接接入电网侧。
储能电站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 按规则参与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
(2)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充、放电服务;
(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相关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在市场准入方面,储能电站需要满足以下条框:
(1)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或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发电企业、用户计量出口外并网或直接接入电网侧,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监控、记录其实时充放电状态要求,满足独立计量、控制要求,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条件。
(3)充电功率在10MW 及以上、持续充电时间在2小时及以上。
(4)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调度机构AGC 系统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其调节速率、调节范围、响应时间和调节精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要求。
储能企业的入册信息如需变更,需要:
(1)储能企业的基本信息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信息等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信息变更材料核验原则上由系统自动完成,核验通过后变更自动生效;
(2)储能企业的储能电站信息变更,不涉及物理运行参数信息的,由储能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涉及物理运行参数的,由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原标题: 青海:储能电站可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