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正信光电发布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正信光电(被告)与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讼案件,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05民终2282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诉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原被告签订共计29份《电池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多晶电池片。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货,所发货物对应货款为人民币503,741,191.59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余款273,023,913.22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由此向当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3,023,913.22元,利息44,764,855.3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及其后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2年9月29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金额为503,741,191.59元的增值税发票均认可;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货物的出、入库单,也没有提交相应的物流清单;双方当事人对于已付款项均没有提交资金流水凭据。本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皖0521民初781号之一。
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2、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诉人不服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521民初7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7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上诉人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
2022年11月1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皖05民终2282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标题:某企业上诉追讨2.7亿元光伏电池货款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