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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得将产业配套作为新能源开发门槛
日期:2022-11-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hudi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风光资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统筹好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开发与产业发展、利益共享、准入门槛等的关系,科学确定新能源“1+N”开发模式,规范市场化配置资源条件,按政策规定实事求是提出合理诉求,不得违规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严禁项目建设中利益捆绑、私设门槛“搭便车”等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要落实好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有关要求,做好强化风光资源配置省级统筹、省市协同有关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个别市(州)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和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违规行为,我委(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醒约谈。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风光资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函〔2022〕87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我省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请各市(州)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风光新能源资源开发建设的政策规定,落实好《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统筹好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依法依规处理好项目开发与产业发展、利益共享、准入门槛等的关系,科学确定新能源“1+N”开发模式,规范市场化配置资源条件,按政策规定实事求是提出合理诉求,不得违规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严禁项目建设中利益捆绑、私设门槛“搭便车”等行为,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要落实好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有关要求,做好强化风光资源配置省级统筹、省市协同有关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个别市(州)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和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违规行为,我委(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醒约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2年10月16日

原标题:四川:不得将产业配套作为新能源开发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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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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