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基本规定
1.1 本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陆上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1.2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光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应尽量利用荒地、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用地。
1.3 本用地指标是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确定用地规模的依据和尺度。
1.4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体现本用地指标所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规模核定情况专篇进行情况说明。
1.5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在核发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的面积等控制要求。
1.6 本用地指标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总体指标宜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分项指标宜用于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总体指标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应按照第二章的规定计算;采用分项指标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应按照第三章~第六章规定计算,并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1.7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用地标准总规模和功能分区用地规模。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用地指标的,应当按照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节地评价论证。
1.8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在经济技术合理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尽可能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1.9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
2.1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和交通工程用地。
2.2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和安装所在地纬度计算确定。
2.3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Ⅲ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的平原地区;
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为3°~2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微丘地区;
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相对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
2.4 当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处于2.3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建设用地面积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
2.5 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主要分为四种形式进行排列安装: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双轴跟踪式。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2-1~2-12的规定。
2.6 表2-1~2-12是10MW发电站用地总体指标。其他装机容量的发电站用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用地面积=10MW发电站用地总体指标x(实际总装机容量/10M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