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实施
在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组织协调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联合工作组等方式,切实做好电力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一)市场筹建。由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精神,制定区域交易机构设置的有关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省(区、市),拟定区域市场试点方案;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并提出省(区、市)市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论证后,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应建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做好试点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模式,选取组建区域交易机构或省(区、市)交易机构,完成电力市场(含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下同)框架方案设计、交易规则和技术支持系统基本规范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并探索通过电力市场落实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的途径。适时启动电力市场试点模拟运行和试运行,开展输电阻塞管理。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
(二)规范完善。一是对比分析不同试点面临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对不同市场模式进行评估,分析适用性及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电力市场。二是继续放开发用电计划,进一步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发挥市场机制自我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三是视情况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开放融合。满足条件的地区,可试点输电权交易。长期发电容量存在短缺风险的地区,可探索建设容量市场。
(三)推广融合。一是在试点地区建立规范、健全的电力市场体系,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完善推广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取消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并完善应急保障机制。二是研究提出促进全国范围内市场融合实施方案并推动实施,实现不同市场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三是探索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电力期货、衍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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