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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5-11-3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四)交易组织。

发布交易信息,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按照交易规则,完成交易组织准备,发布电力交易公告,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发布交易结果。

(五)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

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日交易等交易计划,告知市场成员,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六)交易结算。

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逐步细化完善交易结算相关办法,规范交易结算职能。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

(七)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八)风险防控。

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按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一)市场监管。


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二)外部审计。

试点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发布。

(三)业务稽核。


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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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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