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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电改配套文件中六大亮点
日期:2015-12-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亮点四:保障民生,促进清洁低碳能源发展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明确,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事业、公益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这体现了电力普遍服务的基本属性,更为无议价能力用户的用电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意见》中还明确,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

当前,我国的节能减排压力巨大,而风电、光伏由于电网接入问题所产生的弃风、弃光现象非常普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风电、光伏等在电量中的比例是我国乃至世界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意见》中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中的发电优先顺序,为低碳清洁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最直接的政策保障,必将极大地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亮点五:明确售电改革细节,推进政策落地


自9号文发布以来,全国已陆续成立了几十家售电公司,但到目前为止,售电公司均未有实质性的业务进展,这与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未明,市场运营模式未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售电公司、市场主体等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而且也明确了售电公司可拥有增量配电网的经营权,并对售电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交易价格,以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意见》中将售电公司分成了三类,但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也就是说保底服务与配网经营权进行了捆绑。

亮点六:加强自备电厂管理,合理配置资源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自备电厂的规划和建设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而且要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同时,明确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

将自备燃煤电厂与公用火电项目统筹进行管理,不仅能够推动自备电厂的有序发展,而且能够统筹配置资源,合理发展煤电,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助推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此次发布的六个配套文件中,五个为实施意见,仅一个为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9号文贯彻落实的具体路径。特别是文件对电价机制、电力交易、售电侧改革、可再生能源发展、居民用电保障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能够促进政策更好地落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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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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