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三)节中可再生能源有限发电权”中明确:
通过建立优先发电权,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实施优先发电权交易,并在调度中落实,努力实现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燃煤发电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调节。
在三(四)节中其他鼓励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运行机制中再次明确:
鼓励对燃煤机组进行技术改造、对热电联产机组加装蓄热器,实施深度调峰,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充分发挥抽水蓄能机组和
储能设备的快速调峰能力,实施风光水储联合运行。建立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机制。建立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需求响应激励机制。
3.2、动态电价考核机制
无独有偶,国家能源局近期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中明确提出“提升新能源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
该新平台的上线,将及时采集全国各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可实现动态的对预期的电价补贴总量进行预估;动态预测各时段、各省份的补贴发放情况。其中“事中事后管理机制”,预计将首先对目前国内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的电价进行梳理,完成电价梳理后将评估各地区的风电、
光伏电价的真实成本。为将来补贴电价调整提供技术依据。
参考德国的实际案例,未来补贴电价的调整可能根据市场变化将越来越频繁。甚至将实现:资源类似地区统一电价,而非目前主要按照省份的定价模式;补贴电价将委托中介机构依据当年的资源情况,完成“一年一议”;实现项目开发商的退出机制。
3.3、电价补贴的上游转移
近年来,随着风电、光伏的标杆电价确定以及风电标杆电价下调。风电、光伏的项目开发商为追求企业本身利润的最大化,均采用设备的最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标。而风电、光伏的设备制造商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设备的价格不断下降。光伏组件、
光伏逆变器以2008年分别约35元/W、3元/W的价格降低至目前约3.5~4.0元/W、0.25~0.3元/W。
项目开发商在收益不断提高的情况,设备制造商压力倍增。部分设备制造商纷纷成为项目开发商,部分设备制造商的重心不再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研发的投入,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我国新能源类产品、设备的行业发展。
另一方面,国内部分地区在新能源项目中向项目开发商收取1~2分/千瓦时的“资源费”,更是与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初衷相悖。
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中包含风电、光伏主要设备的制造商信息,其将可根据电站实际运行容量实现源头的补贴,真正的实现目前“领跑者”政策的落实;促进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