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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光伏等项目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
日期:2015-12-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今年9月份,国土部曾经会同发改委、科技部等五部委出台《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日前,国土部再度联合住建部、国家旅游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另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介绍,为了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近期国土部联合多部委出台了系列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指导意见。“尤其是针对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中小微企业‘拿地难’的问题,这些扶持政策给予了‘特别空间’。”

窦敬丽说,针对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提到,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等。

此外,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指导意见,还包括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部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于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一级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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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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