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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附原文节选)
日期:2015-12-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第三章 光伏方阵用地指标

3.1 光伏方阵用地包括组件用地、逆变器室及箱变用地、方阵场内道路用地。固定式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1规定,平单轴跟踪式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2规定,斜单轴跟踪式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3规定,双轴跟踪式光伏方阵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4的规定。

3.2 对于跟踪方阵占地,应根据阴影最长条件在不同的时间点分别计算南北向间距和东西向间距。

3.3 对于固定方阵,其它效率及纬度的光伏组件方阵用地指标可按照附录B中的计算方法,直接根据公式进行计算。

光伏方阵间距计算公式如下:

D=(L′×cosZ)+(L′×sinZ)×(0.707tanφ+0.4338)/(0.707-0.4338tanφ)

D:光伏方阵间距

L′:光伏方阵纵向宽度

Z:光伏方阵倾角

φ:光伏方阵所在当地纬度

1(2)



3.4 光伏方阵用地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较大时,可按表3-5系数进行调整计算。


表3-5光伏方阵用地地形调整系数表
  
第四章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

4.1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为永久用地,包括变电站用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用地面积按围墙外1m的外轮廓尺寸计算。

4.2 变电站用地包括生产建筑用地和辅助生产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升压设备、变配电设备、变电站控制室用地(升压设备控制、变配电设备控制、其他设备控制);辅助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光伏发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站用配电室、电工实验室、通信室、库房、办公室、会议室、车库、停车场、道路等设施。

4.3 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4.4 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的规定。

  

表4-1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表

4.5 山区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规模,可根据站址的地形、地质条件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4.6 当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为填方场地,用地规模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4.7 当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外围设置防洪及排水设施时,用地面积应按相应构筑物外边线的轮廓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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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土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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