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宜林地的增收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与《通知》下发前相比,
光伏电站常见的宜林地植被恢复费从每平方米2元上涨到3元;林地、灌木林从每平方米3元提升至不低于6元,其他项类植被恢复费也均大幅提高。
“当前山东地区执行的政策是每平方米2元,此次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显然有些拔高,这对本已微利状态的光伏电站建设很不利。以一亩土地666平米、每平方米3元计算,这笔费用支出接近2000元/年,租赁成本比之前增加约50%。”上述光伏人士说。
操作细则尚待明晰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153号文”首次出现“林光互补”的正式提法,这一概念显然衍生自“农光互补”。按照农业光伏的标准,企业只需在农业大棚、鱼塘、滩涂上方安装光伏组件即可,但林业明显与农业形态不同。对林业来说,若不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具体操作上将非常模糊和缺乏指导性,所以仍需更加详细的规定出台。
“153号文”指出,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换言之,只要小于30%的覆盖率,无论是高大林木还是低矮灌木都可以作为光伏电站用地。但如何处理区域中的较大树木,或对低矮灌木地来说,光伏板下如何种树?这些具体问题都还留有较大的操作空间,一旦与林业部门协调不好,林光互补依然会举步维艰。”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153号文”的下发是林光互补迈出的重要一步,但一些具体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当地各省的林业局也缺乏指导性文件。”上述光伏人士不无担心地向记者表示,“已合规建好的光伏电站,地方林业部门会否以此文件来重新调整征收植物恢复费用,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