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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光伏电价改革究竟为哪般?
日期:2015-12-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光伏电价规制政策应立足于国情实际,要能促使中国从光伏大国向光伏强国转变。尽管光伏发电可替代部分常规电力,整体上有利于节能减排,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但是,但是由于其发电的不稳定性,对供电的安全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对电网造成一定的频率污染,往往会出现光伏输送“瓶颈”发生弃光现象。而电价规制政策却未涉及光伏发电的技术特点,没有采用分时电价,并且规划落后,没有从全国和各地域的用电特点和能源结构出发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规制部门视野不够超前,对于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进程预估不足,对产业技术进步速度考虑不够,导致价格规制政策不具有前瞻性。

定价机制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做辅助。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科学发展,在公共政策的运用上,必须实现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的转变,当前的太阳能光伏发电事实上是以保护性监管为主,旨在保护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盈利的逾期,由于光伏产业是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新兴产业,技术进步迅速,生产成本下降较快,光伏电站建设进入门槛较低,而我国对于光伏产业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无论质量好坏均享受着同样的电价政策和补贴及税收优惠,不分产品质量和资源利用率的统一定价机制在现实中已经体现出其落后的一面。

2013年以后,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等部门才陆续出台一些技术标准,但在有关规范、标准的细节上还存在较大的不足,随着技术的发展、生产成本的大幅下降,光伏发电的定价机制就可以实现由保护性向激励性监管转变。即将统一定价基础上根据不同发电项目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对固定电价进行一定的浮动,鼓励先进,惩罚落后,最终实现技术创新,投资成本的大幅下降,从而全面降低上网电价,减少政府财政补贴。最终实现和传统能源的竞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

电价执行以时间点为界限的固定电价,产生诸多不合理的现象。电价应该引导产业有序发展,提高生产效率,促进技术创新,然而,我国的光伏电价政策却是以时间点和光照资源分区为依据的。就以时间点为例,2011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以当年12月31日并网发电的时间节点为界,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在青海,当年12月31日以前并网的光伏电站执行1.15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12月31日以后并网的光伏电站执行1.00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巨大的度电价差,导致了诸多光伏发电企业在2011年底的疯狂的大干快上,一批质量不过关、运行不稳定、发电效率差但前期投资小、设备便宜的光伏电站仓促并网,仅青海海西地区就有约40家企业并网发电,容量超过100MW。一旦在12月31日前并网,就可以享受高电价,结果导致一些示范项目、优质项目和质量较差的项目处于一个价格平台,未体现出价格的引导和效率作用。

对一些前期投入巨大、设备平质高、工程质量优先的光伏发电企业造成了一定的不公。这种标杆电价的制定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同时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鼓励了发电项目以次充好套取国家补贴的现象。这种情况是的国内大量的光伏生产企业快速在光照资源富集地区跑马圈地、抢占资源,将一些淘汰的落后的技术、设备、产品转移过来,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从另一个方面抑制了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而这些质量较差光伏电站的不稳定运行行成了负荷冲击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了巨大隐患。

3.4、光伏发电价格监管机制层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1)主要问题


令电价监管不完善,电价执行过程存在监管无力的问题。电价的制定与日常的价格监管属于不同机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出现信息的传导机制不灵现象,例如作为市场监管机构的国家能源局,对于发现的价格违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权力进行处理。而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国家发改委及其所属的价格司、价检司却由于人手、精力原因,很少深入行业进行监督检查。体制的缺陷给电价的制定和日常的价格监管造成了大量的矛盾和问题。

国家虽然制定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办法,但由于没有配套的鼓励性措施和政府政策支持,规划的缺失,电力不能就地消纳,电网建设的滞后,电力无法远程送出,导致了西北地区弃光、弃风、弃水等现象的持续发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目前在各级政府及电力监管机构共同努力下,只能基本做到保障性收购,全额收购至少在西北区域是短期内无法实现的,这对发电企业的经营效益造成了巨大影响。电价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往往延迟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兑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监管体系、监管力量的局限性,导致了好的政策未必能很好的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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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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