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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容量多有出入,呼吁分布式光伏采用交流侧备案!
日期:2023-01-2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有分布式投资建设企业表示,光伏项目投产之前经常遇到因为备案证的容量变动去修改备案证的情况。“光伏项目的容量变动其实是很普遍的事情,因为项目备案仅是第一道手续,后面具备开工条件后还要拿到接入批复,但备案时业主单位通常还没有寻找到合适的EPC总包单位,因此备案仅是完成初步设计,而后续导致容量变化的因素却非常多。”

例如:设计调整,前期备案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不一致


例如初步设计时选择的组件型号,到采购的时候发现供货不足,不得不更换组件品牌或型号;又或者前期设计颗粒度较粗,后期有产品优化等原因。最终只要是前期初步设计选用的光伏组件的品牌、型号有改动,各家都存在产品尺寸、功率参数等改动,从而造成设计调整,导致实际安装的光伏容量与备案不一致。

业主原因,屋顶可利用面积变化

施工过程中,业主对屋顶的管道、设备空间等提出优化要求,或业主新增屋顶设备,造成光伏组件避让管道、屋顶设备的空间增大或减小,光伏可铺设的面积就会相应改动,从而造成光伏实施安装容量与备案容量不一致。

施工过程调整原因,光伏实施容量变动

当前的光伏设计同质化严重,通常都是根据提供的图纸完成的设计,但施工队到场施工时,由于施工现场条件复杂、影响因素多,很容易造成施工单位现场调整与原方案有略微差异。例如,施工需结合屋顶实际情况调整电缆桥架走向、调整水管布置、预留运维检修通道、避让采光带等,使得光伏实施容量与备案容量出现差异。

事实上,去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新版《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光伏电站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但该办法仅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

而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办法目前参考政策为2013年印发的《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但该政策并未明确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为交流侧或直流侧。

针对此问题,行业人士曾经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提问:关于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政策参照问题。国家能源局给出的答复为:2018年4月,我局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光伏发电相关政策文件意见的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该文件未正式印发。目前,分布式光伏管理工作涉及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等,若有不一致,以后印发文件规定为准。


即便是去年最新的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的《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指引(征求意见稿)》,参照的政策依然为2013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意味着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已经有10年未发生变化。

而光伏电站容量变化造成很多验收、银行或监管单位在项目投运之前都严格要求实际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一致,甚至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MW)。在此项要求下,如果施工现场其中一块光伏板规格变动,就造成整个项目的容量变化,导致我们反过来去重新备案,更改项目备案容量。

那么,这些看似都是非原则性的问题,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呢?如果备案容量以交流侧容量为准是不是会好些?

分布式光伏电站在设计时需要考虑多种技术参数,如倾斜角、方位角、方阵前后间距、容配比及其它设备技术参数选型,其中容配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参数。容配比泛指电站光伏组件的总容量与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比,也可理解为逆变器最大输入直流功率与逆变器额定输出交流功率之比。如前文所介绍,输入直流功率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变动,但是只要逆变器不发生改变,那么总体的交流额定功率就是稳定的,那么这对发电量有没有什么影响呢?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南方地区,全年大部分时间的太阳辐照强度都很难达到标准条件1000W/m2,再加上从光伏组件到逆变器的效率损失约85%,如果按照光伏/逆变器容配比1:1配置,那么逆变器启动/停机时间也相对较晚,并且白天经常不会满负荷工作,从而造成了一定比例的功率闲置。为了让逆变器早启动/多发电,就可以考虑提高容配比,当然也是要考虑在极端天气下的安全组串数量要求,因此,在项目实施中,容配比1.1-1.3均为设计允许的合理范围。

在长江以南地区,光伏直流侧能够按峰值功率发电的时间段不足全年有效发电小时数的5%。因此,为提高发电量,让整个系统每天更早启动、更晚停产,增加容配比到1.2或者1.25左右是很多投资人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逆变器一定的情况下,组件因各种原因有略微的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影响最终的交流测容量。

其他发电方式,如火电、水电、核电、风力发电,甚至包括热发电,都是按照交流侧额定功率定义其装机容量。若分布式光伏电站备案、实施及验收容量也以交流侧为准,可使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容量定义和管理方式与其他发电方式相一致,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备案容量定义在交流侧,在技术上也是合理的。

事实上,随着光伏发电全面平价以及“十四五”时期分布式光伏的飞跃式发展,以往的政策已经不再适用当下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呼吁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变更,同时也建议其备案形式参照集中式光伏电站改为交流测备案。

原标题:实际容量多有出入,呼吁分布式光伏采用交流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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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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