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015〕第39号公告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以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四、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五)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鼓励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法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
六、获准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在每期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当期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三)已签署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