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如下: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582号提案的答复复文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山西新能源发展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2020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国际多个场合就碳达峰、碳中和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是别人让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为我国新能源的发展明确了新任务,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多年位居全球第一。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3.42亿千瓦、3.36亿千瓦、3950万千瓦;发电量不断增加,2021年总发电量达到1.15万亿千瓦时,基本相当于全国居民生活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13.8%;新能源发电技术持续进步、成本快速下降,我国已掌握了较为完备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有力支撑我国新能源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新阶段。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新能源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但要实现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尤其是用地制约愈发凸显。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的相关支持政策。
一、关于修订光伏项目用地的政策规定
2017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光伏复合项目的用地管理政策,《意见》的出台有力支撑了光伏复合项目的发展。在不影响作物生产、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支持农光互补等农业光伏项目发展。一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时,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有关要求,在避免光伏项目与粮食等作物争夺光源的前提下从严规定,严禁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二是使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时,如作物生产对光源要求较高(如经济林果等),应严格要求,避免光伏项目与农作物争夺光源;如作物本身对光源要求不高(如菌类、特色作物等),或无需光照条件(如水产、畜禽养殖等),在农业设施等现有构筑物上发展农业光伏项目,应予以支持。此外,鼓励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时,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自然资源部将积极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进度加快、标准不降的要求,通过简化审查环节、压缩审批时间等方式,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全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要素保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二、关于适当放宽林地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限制
为统筹兼顾光伏、风电开发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支持光伏、风电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光伏、风电建设使用林地,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和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明确了光伏、风电建设的禁限区域。对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光伏、风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以上两个通知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规范光伏、风电建设使用林地,保障合理光伏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