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5年12月10日,中信建投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财务顾问及承销费后的净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18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承销费、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593,177,747.22元。
(五)2015年12月1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71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10日,协鑫集成已收到上海其印、江苏协鑫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202,288万元,以及募集到的资金合计人民币60,000万元(已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252,288万元,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4,64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504,640万元。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认购方认购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协鑫集成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协鑫集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协鑫集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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