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办发[2015]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 〔2014〕19号) 、《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苏发改源发〔2014〕13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
(一)有效拓展屋面资源。
鼓励电力用户利用各类具备条件的既有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新建建筑屋顶要合理预留建设空间,其中政府投资新建的标准化厂房、大型场馆等公共建筑, 除特殊用途及要求外,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均须按照分布式光伏对屋面荷载标准进行设计。
现有重点耗能企业要优化用能结构, 利用自有屋面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新建项目特别是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均须预留分布式光伏建设屋面。
( 二 ) 深入推进“阳光屋顶”工程。
支持采取PPP 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方式,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各类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级国有投资企业要主动发挥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统一打包、统一投资、统一承建”的管理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域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配套规划户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引导居民参与屋顶光伏电站建设,推进低密度住宅区整体规划、建设户用光伏发电。
( 三 ) 积极创建分布式光伏示范区。
全布各类产业集聚区要 充分利用现有连片屋面,率先推逬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示范应用, 争取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批市级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各地及各产 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 推进机制,加强屋顶资源调查,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落实建设条 件,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参照国家相关建设标准,2017年底全市组织对市级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进行审核、认定。